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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導讀最新實務-107台上73判決-被訴事實訊問事項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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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導讀最新實務-107台上73判決-被訴事實訊問事項】

關鍵字:#實務必考熱區、#被訴事實訊問、#起訴效力擴張之犯罪事實、#變更起訴法條之同一性事實

最高法院於107年1月25日作成107台上73判決,此判決對於審判長被訴事實訊問事項、範圍為何?有所闡釋,簡述如下:

Qoute:「…現行刑事訴訟有關審判程序之進行,以當事人進行為原則。故審判長於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,應告知被告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規定之事項,於踐行告知程序後,應調查證據,並於調查證據程序之最後,『就被告被訴事實為訊問』,刑事訴訟法第287條、第288條第1項、第3項後段定有明文。而同法第95條第1項第1款規定『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。罪名經告知後,認為應變更者,應再告知』,旨在使被告能充分行使防禦權,以維審判程序之公平。其所謂『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』,除起訴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外,自包含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起訴效力所擴張之犯罪事實及罪名,暨依同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後之新罪名。故同法第288條第3項後段所謂『審判長就被告被訴事實為訊問者』,自包括起訴效力擴張之犯罪事實及變更起訴法條之同一性事實,俾被告得以行使同法第96條、第288條之1、第289條等規定所應享之辯明罪嫌及辯論(護)等程序權,避免突襲性裁判,確保其權益。…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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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107台上73判決闡釋審判長訊問被告之被訴事實(刑訴法第288條第3項後段),包括 #起訴效力擴張之犯罪事實 及 #變更起訴法條之同一性事實,以保障被告辯明罪嫌及辯論(護)等程序權。
2、[例]檢察官起訴認為小駱於102年12月2日下午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小克,涉犯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,法院於審判程序告知小駱此同一事實可能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,但審判長於就被訴事實訊問小駱時,只有訊問涉及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,未訊問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,但判決小駱構成販賣第二級毒品罪,最高法院認為此部分踐行之訴訟程序違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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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註:這是一篇刑事訴訟法解析文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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